臺灣靈氣文化研究協會志工給予靈氣個別服務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實施辦法依本會宗旨暨組織章程中第五條第四項訂定之。 第二條 本辦法實施對象為本會會員且具有臼井靈氣二級以上資格之成員。 第三條 參與本活動之志工,其服務時間以三個月為一期。 第四條 有意參與本活動者需填寫申請表格(附件一),向本會秘書處提出申請,並需接受十小時之訓練課程,始成為本活動之志工,開始給予靈氣個別服務。 第五條 訓練課程內容如下:
第六條 本活動之志工需參與每月一次之檢討分享會,以為改進。 第七條 本活動之實施地點為協辦單位喜馬拉雅企管顧問公司所在地,依該處可提供之時段進行之。 第八條 本細則未竟事項依本會組織章程為準。 第九條 本細則經本會第一屆第四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討論通過。 有興趣參與本活動的靈氣協會會員,請洽本協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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